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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9        浏览: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工作重要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抓教学、抓科研、抓管理必须抓安全。学院领导是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责任人,三系一中心主任、支部书记、及各办公室负责人是所在二级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研究生指导老师是研究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研究生科学试验、实习等方面的全面指导。

三、严禁师生在实验室、工作室和寝室使用烧水器、电磁炉、烤火器等用电设备烧水、取暖和烹饪;空调温度冬天要控制在20℃以下,夏天要控制在26℃以上,人离机关;长时间用电工作的仪器设备要安排专人负责值守;未经培训禁止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四、严禁师生从采矿楼、采矿楼东楼等处的研究生和教师工作室、实验室和其他地方为电动车充电,电动车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区域充电。严禁师生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变工作室、实验室等处的用电线路。

五、严禁师生在实验室、工作室住宿、过夜;确因工作需要临时需要在采矿楼加班的师生须提前向学院实验中心申请,报请主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同意。

六、凡师生需要做涉及化学、生物、粉尘和放射性等方面的试验,各责任人要重新认真审核其安全性,以及废物料排放处置的合法性,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将审核情况报学院实验中心备案。

七、各系(中心)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别加强研究生工作室、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做到“不留情面、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八、自本规定发布之日始,学院将组织力量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问题处置不力,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等将按学校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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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十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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