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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支付助学金最低标准实施细则
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保障研究生潜心学习,根据《304am永利集团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细则。
1、导师助学金享受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及“强军计划”和“骨干计划”全日制研究生。本院研究生导师应该按要求向本人招收的上述类型的研究生发放导师助学金。非全日制研究生是否享受导师助学金由导师自行确定。
2、导师助学金发放的年限为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年限(硕士生3年,博士生4年),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全日制研究生,是否继续享受导师助学金由导师自行确定。提前毕业研究生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导师助学金。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 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 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直博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4、导师助学金最低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8000元/年,硕士生3000元/年。
5、研究生导师助学金由导师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到研究生校园卡。
6、导师应对所指导研究生建立学习、科研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认定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或不合格的,可降低导师助学金发放标准或取消。
7、导师每学年应填写助学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并上交学院研工办,对于未足额发放的应说明理由。
8、其他要求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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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日